2018 第四次理事會

2018 第四次理事會
時間: 2018 年4 月20 日星期五, 5:00 PM (晚餐), 7:00 PM 開會
地點: The Luxe Buffet-Seafood & Grill 701 N Milliken Ave, Ontario, CA 91764
Tel: 909-948-6886
會章修正草案討論及通過:
修訂案: 2014-2016 4 月 20 日修改 1.理事由原來之 11 人增至 17 人。 (Approved:12 of 12) 2.會長任期: 一任一年,連選得連任,終身最多不超過兩任 。 (Approved:11 of 12) 增訂案:2016 (Approved:12 of 12) 1.每年提撥美金$10,000 作為當屆會長之會務基金,會計年度終結時,銀行支票帳戶要 保有美金$10,000 移交給候任會長,不足部份由現任會長補齊,盈餘轉存入定存公基金 帳戶。如需動用公基金,須經理事會通過。
(會務基金: 作為本分會舉辦活動、月會、 工作會議、繳總會年費、行政等費用之周轉 金。公基金: 作為急難救助、獎助學金、公益活動及理事會通過之特別費用䓁之經費)。 增訂案:2017 (Approved:12 of 12) 1. 會長職務捐為美金$1,000, 副會長職務捐為美金$500。(職務捐名稱改為會長職務 捐(President dues)及副會長職務捐(Vice President dues)
修訂案: 2018 (Approved:12 of 12)
1.會長資格須具備下列三項: a.須曾經至少擔任過兩年以上之理事;並曾任行政理事。 b.須曾經參加過總會或其他分會三次以上之活動。 c.須曾擔任過其他主要社團之領導職務或參加過總會認可的培訓課程。
2.理事競選資格:須入會年滿一年以上之會員。
3.執行委員: 必須是會員,由現任會長每年於 1 月 31 日前提名。執行委員每年必須至 少參加兩次例會、兩次活動,及支持會務贊助金$50 (Operating Committee Dues)。執 行委員成員最多不得超過 25 人,須經理事會通過,但無投票權,任期一年。
4. 「增加監事人數」:有鑒於歷任會長之貢獻與經驗,凡有意願及合乎監事資格之前會 長均可擔任監事,沒有名額限制。監事資格為前會長。在擔任監事其間至少要參與三次 例會及三次活動。任期一年。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,會長重新徵詢符合上述條件及有意 願的前會長為監事。監事長由甫卸任之會長擔任,如無法或沒有意願擔任,則由前一任 的會長擔任,以此類推。 5.新會員入會費:「會員年度大會」前加入者所繳付之會費歸屬於當年;「會員年度大會」 後加入者所繳付之會費歸屬於下一年。
出席理事(12 人): 黃美月 李立華 冉瑞宜 江瑞瀛 裴映棋 李妙麗 潘黛比 巫秀珍
曲曼齡 王 美 徐洸玲 侯微月
紀錄: 侯微月 總會顧問: 副總會長 陳玲華 副執行長 史迺麗

增訂案:2018 (Approved:12 of 12)
1.榮譽諮詢顧問:資格為對社區有貢獻之人士,男女不拘, 須經理事會通過,並支持會務贊助金美金$1,000 元,仼期一年,可列席理事會之會議, 但無投票權,名單於年會時公開宣佈,同時登載於年刊上。
2. 銀行帳戶簽名者:會長、秘書長及財務長任何一人皆可簽署支票。支票金額如超過 美金$300 以上則須兩人共同簽名,其中一人必須為會長。所有支出須會長核准。( 10.6 iii 已陳明須兩人簽名,超過美金$300,會長須共同簽名)。
3. 成立公基金委員會:
委員資格: 卸任會長在任內之盈餘累積額有美金$6,000 元以上轉入公基金帳戶者皆可 擔任此項職務;其職責爲監督公基金之運作,如要動用公基金時,須經 2/3 以上理事通 過及 2/3 以上公基金委員會委員同意方可動用。
2018 修訂案 ( 繼續) (Approved:12 of 12) Section
5.2 刪除「當了 10 年 member 將成為永久會員」。
5.3 刪除「罰款 20% ,如果會費晚交…」( 因為修正案有關付費的時間在選舉前及選 舉後)
5.4 刪除「如果會員不繳費超過 90 天,仍需 Board of Director 超過二分之一投票 取消會員資格」
6.1 選舉時間改為每年十月 ( 替代現行的九月)
6.2 改為 5 天,同 8.10。
6.4 由90天改為30天。
8.8 annual meeting 也要改為十月。
8.9 刪除「10 月」( 新理事須參加 11 月及 12 月的理事會)
9.8 刪除 「Editing committee 」,將此 committee 合併到 media /public relation committee 並把責任加入成為 Media/public relation /publication committee
8.5 選舉委員會由會長指派之五人以上(奇數)之委員組成。選委會的成員是兩位監事、 三位以上留任的理事,會長為當然委員。選舉的 60 天前成立選委會,提名合格之理事 候選人,選委會之主席由選委會推選產生,如提名委員亦為候選人時,該提名委員即喪 失選委會主席的資格。
增加
Section
9.12 增加 Records Keeping/ Historian Committee,
負責整理歷年所有之資料 。
8.3 (b) 現任理事至少每年推薦三位新會員,
或推薦一位永久會員
(Approved:12 of 12)
(Approved:12 of 16)